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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06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2005.11.10   点击210次

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4000吨,下同)以上(以2003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