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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05.11.08   点击211次

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以200 5年年70号公告发布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2004年5月12日开始的双酚A反倾销案就此结束。

商务部公平局起草的公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

双酚A在国外主要用于制备环氧树脂、聚碳酸酯,两者比例约7:3;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介绍,我国以前全部用于生产环氧树脂,今年日本帝人公司在浙江的聚碳酸酯装置投产后,国内双酚A开始批量用于非环氧树脂领域,但环氧树脂主导的格局未变。9月28日蓝星新材料提出撤诉申请后,主动发布了这一信息,旨在避免届时价格的突发性下跌,目前双酚A行情的下降空间已基本完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