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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重化工企业
2005.09.12   点击229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云南省近日出台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新建黄磷、过磷酸钙等重化工企业。

据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介绍,该委已要求各地主管部门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制订黄磷、过磷酸钙和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边界2公里至10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至2公里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世界自然及文化遗产地不得建设这些重化工生产企业,以有效保护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已经新建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