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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药实行经营许可制
2005.05.31   点击190次

近日,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

《规定》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实行农药许可制度。经营农药的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有效期三年,不实行年检。

此外,《规定》还对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农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设定相关条件,如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农药店不得经营日杂品

《规定》“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产品要安全上市

《规定》强调保护农产品安全:“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足后,方可采收和食用。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禁止使用农药腌制海产品和农产品。”

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加工、配送、销售,并销毁该农产品,并处该农产品货值3倍以下的罚款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农药腌制海产品和农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规定》对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作出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林业等防治病虫害确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