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尼龙轮胎帘布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9021000。此案的应诉企业为:宁波尼龙有限公司/宁波金轮进出口公司,山东Polytex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其中,宁波尼龙有限公司、山东Polytex化纤有限公司和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向印度商工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但被印度商工部以公司包含国有股为由拒绝。
山东Polytex 化纤有限公司(此前为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尼龙有限公司和宁波金轮进出口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印度商工部只接受了山东Polytex 化纤有限公司(此前为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 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尼龙轮胎帘布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公司名称 反倾销税 宁波金轮进出口公司 0.54美元/公斤宁波尼龙有限公司 0.54美元/公斤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 0.56美元/公斤其他中国公司 0.81美元/公斤
应印度合成纤维业协会的申请,2003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尼龙轮胎帘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6月30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