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南京海关缉私局了解到: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业共产生40万至50万吨含钼、镍的废催化剂,其中1/5以上走私到我国,绝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产”的小型冶炼企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南京海关缉私局还反映:海关对废催化剂这种“新型走私”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乏经验、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无法实行大规模有效打击。
据南京海关缉私局侦察处副处长刘培荣介绍:废催化剂本身是一种工业垃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石油化工行业生产产生,常见的多含钼、镍、钴、钒、钯、铂、铝、锌、铜等金属,产地通常是中东地区石油产出国,也有少量产于欧洲,生产者要付给收购者不菲的“废物处理费用”。据该局抓获的韩国籍犯罪嫌疑人、有“废催(化剂)大王”之称的某株式会社老板姜南元供称:走私到我国的主要是含钼、镍、钴、钒的金属催化剂,通常是由韩国、印尼、荷兰、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收购后再出口我国,每年总量保守估计也在10万吨左右。仅姜南元手上掌握并出口的就有几万吨,2001年他经手的废催化剂达6万吨之巨。
在我国,目前废催化剂属于固体废物,是禁止进口的,无法以真实品名报关进口,走私分子通常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常用伪报品名有:相关金属的精矿(砂)、焙烧矿石(砂)、多组分化合物、金属氧化物等。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上海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季振杰甚至说,中国口岸进出口的所谓低品位钼、镍精矿,其实绝大部分都是废催化剂。
据南通市固体废物登记管理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王玮介绍,由于废催化剂中含有重金属,及蒽、萘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因此在国外,一家从废催化剂中回收贵金属的精炼厂,必须清楚地了解所处理的废催化剂产生的工艺流程,并分析出其精确组分。美国法律甚至规定:精炼厂的排放物最好为零,在精炼前后以及精炼过程中无任何污水排放;通过最新的污染控制系统对废气质量进行管理;对工业用水进行蒸发,从而消除所有的污染源。
而国内目前对废催化剂的加工处理及工艺比较简单。一般是加入酸性物质,高温焙烧,除去其中的硫、油污等杂质,将钼、镍、钒、钴等金属氧化成相应的氧化物,再通过离子交换等方式析出。这比从矿石中直接提炼这些金属要简单、便宜得多。一家年产300吨硫酸镍的小化工厂,仅需面积1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搪瓷釜2台、过滤设备1套、离心机1台、1吨锅炉1台,设备投资不到50万元。国内目前收购走私废催化剂进行加工提炼的企业多使用这样的粗糙工艺,没有环保设施,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在这样的资质、设备、工艺条件下进行生产,其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重金属残留物十分惊人,对环境将产生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污染。
南京海关缉私局副局长丁文轩表示:废催化剂走私是走私领域的“新事物”,在全国范围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海关方面处理经验也相当不足,对走私废催化剂有关法律规定也有矛盾不清之处,这都对打击废催化剂走私带来相当的困难。首先,鉴定部门不明确,商检和环保都认为这是在对方的管辖范围之内,即使有部门作鉴定,一般也只做定量分析,而回避定性分析。其次,废物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关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的货物、物品应该没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擅自进口的废物应“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废物”。事实上,废物一旦进入,退运基本上不可能,而海关“没收”后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丁文轩还说,与一般固体废物走私不同,废催化剂走私是“两头赚钱”,基本上是“无本万利”,而且一旦进入市场,其“固体废物”的“身份”就会被“漂白”,购买者无须担负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这种现状,丁文轩建议,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非法从事废催化剂加工的企业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废催化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无证购买、使用者均为违法,使其只能流入有加工资质的精炼企业。他说:“像废催化剂这样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污染的废物,国家要对其产生、流通、回收的过程从头至尾密切关注,否则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