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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我生效
2004.11.16   点击304次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将全面履行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常规义务。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须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当日起计的两年内制订国家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我国今后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物(Pops)的生产和使用,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查明并以安全、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