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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整肃危化品运输
2004.07.07   点击420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七章八十三条、该条例对化企而言,最大的变化是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严格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特别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是有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作为化工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必须按照《条例》取得上岗资格证,才准驾驶。对化工企业也需认真整改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