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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
2004.04.09   点击299次

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Chloroform)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三氯甲烷是有机化工产品,是制造氟里昂22(空调制冷剂)的原料,也是有机氯溶剂,同时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31300。2002年,上述4国(地区)向中国的出口金额分别为:美国2233万美元,欧盟1468万美元,韩国1004万美元,印度240万美元。

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交的对原产于上述4国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自2003年5月30日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裁决定,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6%--9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