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近日下发的《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通知中规定,从3月1日起,每吨磷矿收取20元磷资源保护资金。通知下发后,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和云南省外的磷肥生产企业反应强烈,纷纷表示这一收费属于乱收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
云南省政府在通知中陈述收取磷资源保护资金的理由是,有关规定是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磷资源,加强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促进该省磷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通知中还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省内磷化工企业实行磷资源保护资金返还。
其中凡低矿高用(磷酸、磷铵、重钙使用28%品位以下;黄磷、普钙、钙镁磷肥使用25%品位以下)磷矿石的全额返还,否则,按90%返还。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此事陈述了以下反对意见:一、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无权收取磷资源保护资金。凡未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收费,是非法的、无效的。二、该通知规定所收磷资源保护资金对省内企业实行按比例(100%或90%)返还,而对省外企业一分不返,这无形中造成了省内、外生产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三、该通知将产生连锁反应,导致贵州、湖北、四川等产磷矿省仿效,造成磷矿变相涨价。四、收取磷资源保护资金后,磷矿价格上涨20元/吨,可造成每吨磷酸二铵成本增加36元,其他品种的磷肥价格也将不同程度上升,最终造成农民开支增加,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
目前该协会已将上述反对意见向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反映。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云南省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收取磷资源保护资金的做法是符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规,目的是从长计议,为的是有效地保护我国日益匮乏的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