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有110部法律、法规、办法开始实施,涉及经济、金融、卫生、群众日常生活等诸多领域,其中更有直接涉及石油和化工产业的。这些法规和措施必将对石油和化工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增值税征后退半--氮肥行业获扶持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氮肥企业实施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幅度为50%,使氮肥行业今年可增收10亿元。
据了解,2001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1年和2002年两年内对氮肥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01年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这一政策支撑着氮肥行业顺利渡过了中国加入WTO后最初两年的艰难日子。但是,该政策自2003年停止执行,使化肥生产企业再次陷入困境,并引发尿素等氮肥产品价格上扬。目前国家适时出台这一政策,将有力地促进氮肥行业发展壮大。
电价上涨--化工行业有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调整电价。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一律提高7厘,解决去年和今年煤炭涨价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销售电价相应调整,除农灌、化肥生产、居民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统一提高8厘。
化工行业是用电大户,电价上涨对化肥、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的生产影响很大,目前用电紧张已成为掣肘化工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几年我国电力投入跟不上整个经济的增长,主要是因为一些频频发生意外事故的煤矿被停产整顿,导致煤源短缺;再就是因为电力用煤的价格较低,煤矿更愿意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别的用煤大户,这使得火力发电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煤荒”。去年夏季南方出现前所未有的枯水期,使得水力发电比重较大的地区无电可发,全国电力总盘子痛失“水电大军”,引出了国内去冬今春最为严峻的缺电局面,调整电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即使是全国性的调整电价,化肥生产用电也不在涨价范围之列,优惠电价继续执行,从中体现出决策层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视。
水价调整--节水效益更凸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以部委令形式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5年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化工行业是用水大户,由于我国水资源十分紧缺,化工企业历来注重节水工作,企业水资源的利用达到较高水平。目前我国水价整体偏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1.5元~2.90元,虽经过多次调整,但大多数地区水价远没有达到供水成本,多数灌区现行农业水价只有供水成本的30%~60%。实施新的水价管理办法后,供水价格会有一个上升过程,有利于发挥水价杠杆作用,平抑增长过快的工业及城市用水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节水效益将进一步凸现。
新《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权益得保护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在全国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8个配套的文件也将同时实施。与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新《条例》有许多变化: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认定期限延长至1年,旧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劳动者难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主张权利;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新《条例》体现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生产安全。而劳动者免除了后顾之忧,将焕发出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新《条例》不足之处是未将事业单位纳入,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监控化学品--出口管理更严格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涉及有关化学品等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即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有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综观以上新法规、新政策、新办法,应该说国家政策越来越趋于规范,宏观经济环境越来越趋于优化,安全管理越来越趋于完善,这些无疑都有助于石油和化工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