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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开始
2004.02.05   点击324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对于出口企业在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