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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药店不能再卖氯胺酮
2003.11.04   点击368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氯胺酮制剂的管理,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

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1年下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 胺酮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处方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然而,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氯胺酮制剂获取毒品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就此发出通知规定:氯胺酮制剂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再购进氯胺酮制剂,库存的氯胺酮制剂登记造册后报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售完(仅限售给医疗机构)为止。上述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