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反倾销税税率根据各涉案公司倾销幅度的不同,确定为0%~ 38%,由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依据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缴 纳。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2002年3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接受中国有关企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上述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于今年4月16日作出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产品的倾销幅度及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上述终裁决定。
有关单位对终裁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