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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胜诉聚氯乙烯反倾销案
2003.10.14   点击389次

沧州化工、氯碱化工今日公告称,商务部于9月29日对由中国企业提出的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定,中国企业获得胜诉,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据业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此次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案是由氯碱化工、沧州化工、北京化二、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聚氯乙烯产业于2002年3月1日向原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的。是时,国外聚氯乙烯企业通过降价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出口,使国内聚氯乙烯价格大幅下跌,中国企业产品销售困难,从而严重危及了中国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

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其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而在该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接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12日,新组建的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个月之后(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作出了最终裁定。在商务部的建议之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据悉,提起申诉的3家上市公司(沧州化工、氯碱化工和北京化二),以及没有参与申诉的上市公司锦化氯碱,都是中国聚氯乙烯产业的主要企业———北京化二聚氯乙烯生产能力为16万吨/年;沧州化工聚氯乙烯生产能力为29万吨/年;锦化氯碱年产量为5万吨,公司控股子公司年产聚氯乙烯8万吨。

业界人士分析认为,中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胜诉,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事实上,在原外经贸部决定进行立案调查,以及商务部在今年5月作出初裁之后,对4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已经产生了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根据4家上市公司的2003年半年度报告,北京化二上半年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02%;沧州化工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2.39%;氯碱化工增幅更为惊人,达到了10107.73%;锦化氯碱去年上半年亏损7481万元,而今年上半年已减亏5300多万元。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后,将进一步促进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