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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俄签中止PVC反倾销调查协议
2003.10.13   点击396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  29  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公告之后,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萨彦斯克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按《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接受了企业的申请,并于2003年9月26日与该公司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该协议2003年9月29日生效。

   从价格承诺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萨彦斯克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时,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不适用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关于中止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  则

   为了维护聚氯乙烯的公平贸易,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消除倾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和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下称“萨彦斯克公司”,英文名称为: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签定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萨彦斯克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向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2003年5月12日起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对萨彦斯克公司征收现金保证金的反倾销措施。

   第一条  被调查产品

   一、本协议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原产于萨彦斯克公司的聚氯乙烯纯粉,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适用于本协议的产品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纯粉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

   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Ⅰ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1)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产品;

   (2)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产品;

   (3)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产品。

   第二条  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

   萨彦斯克公司保证按附件I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对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协议参考价格以DAF后贝加尔铁路车站价格为基础。

   第三条  监督

   一、萨彦斯克公司应依据附件III的规定,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被调查产品必要的信息,以利于商务部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萨彦斯克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关于执行本协议的有关销售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萨彦斯克公司应每季度提供一次有关过去三个月销售数量和价格等资料,并应根据本协议附件III表格中的要求,以电脑磁带、磁盘或商务部要求的其他形式向商务部提供所需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商务部提交。

   四、如商务部有理由怀疑存在与萨彦斯克公司有关的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的第三国转口、再出口或掉包到中国国内市场,萨彦斯克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具体数据,该数据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天内提供。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同意可延期15天提交。

   五、为有效监督本协议的实施,萨彦斯克公司除提供上述情况外,还应提供商务部要求的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上述有关信息应在收到商务部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

   六、商务部将审核萨彦斯克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协议不符的进口,并有权对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的数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萨彦斯克公司。

第四条  核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萨彦斯克公司向中国出口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行实地核查。萨彦斯克公司应对该核查积极配合。

   第五条  保密

   商务部应对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除非萨彦斯克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同意公布其提交的信息,否则在本协议到期之后或被提前终止后,不能披露这些信息。

   第六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一、商务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本协议的规避行为,并对所有规避情形进行调查。萨彦斯克公司应积极配合该调查。

   二、萨彦斯克公司同意所销售的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不得以任何规避本协议的方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

   三、萨彦斯克公司保证对第三国销售的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不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再出口、转口或掉包到中国国内市场。

   四、签订本协议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萨彦斯克公司在销售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附件IV出具证明信,保证出口产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商务部将通知中国海关在进口监管时审查该证明信。如果没有该证明信或商务部有理由相信此类证明信虚假时,商务部可通知中国海关依据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后,予以放行,随后商务部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五、本条所述规避行为包括反倾销意义上的规避行为和吸收行为。

   第七条  违反协议和撤回承诺

   一、违反协议,指萨彦斯克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行为或接到商务部通知后的不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不按时提供有关资料也属于违反协议,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提前通知商务部,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二、若发现萨彦斯克公司的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或高于附件I所规定的数量安排,商务部可以通知中国海关依照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超出数量安排的部分也依照该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后予以放行,并就此调查是否违反本协议。

   三、商务部应将其知道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通知萨彦斯克公司,并开始相应调查。

   四、在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开始调查时,商务部应书面通知萨彦斯克公司。萨彦斯克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对商务部的调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五、在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裁决前,商务部应与萨彦斯克公司进行协商。该协商应在商务部向萨彦斯克公司提出有关违反协议的书面

   通知后的20天内进行。协商之后的20天内,萨彦斯克公司应向商务部作出答辩,商务部在收到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答辩后的30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萨彦斯克公司。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延期30天作出裁决。

   六、如果商务部裁决萨彦斯克公司违反协议,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终止本协议的执行,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七、萨彦斯克公司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通知商务部撤回承诺,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在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本协议终止后,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商务部认为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对本协议执行的监督也是切实可行的;本协议将防止由于进口本协议项下的产品而遏制或降低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水平。

   二、如商务部认为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协议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则可以撤销价格承诺协议,并通知萨彦斯克公司。萨彦斯克公司可在20天内提出评论。该撤销通知在发出之日起第30天起生效,同时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三、如果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和本协议第七条第六款、第七款决定重新采取反倾销措施,从即日起,可在使用最佳现有材料基础上快速实施临时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追溯征税不适用于违反或撤回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

   四、附件和谅解备忘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议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提前终止。附件I中的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03年9月27日在北京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