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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并将征反倾销税
2003.09.30   点击382次

商务部日前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英文:Polyvinyl Chloride)的最终裁定,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将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据称,应中国大陆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因与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