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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
2003.08.08   点击329次

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了“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近年来,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国办85号文件)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对非法勘查开采查处不力、治理整顿工作不扎实甚至走过场,一些地方出现了反复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一件长期的、复杂的社会性工作,要克服厌战情绪,认真查处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进一步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根据《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组织“回头看”

针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问题具有多发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办85号文件的要求和《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发33号文)的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对前一阶段治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整顿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新出现的反复问题,要逐一清理并订出目标,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治。

(二)开展专项整治

1.对砂石开采的专项整治要在以往治理整顿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设立的禁采区及海域、河道采砂进行逐一排查,达到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采矿活动既规范有序,并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检查和整治的重点:一是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8号)的要求设立了禁采区范围;二是对限期关停的采石场采取了有效的关闭措施;三是已经关闭采石场的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得到落实。

沿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海域内采砂活动的巡查力度,坚决打击无证采砂和越界采砂行为。建立责任制,增强执法力量,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2.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专项整治

鉴于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现象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严重性,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的转让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归类,总结非法转让行为的形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制度和查处措施。将坚决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作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监管的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治理整顿“回头看”与上述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按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8月底前,组织力量,全面清查。

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办85号文件和国土资发33号文结合前一阶段的治理整顿工作,分析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着重对本省(区、市)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的秩序情况进行复查,各地不能留“死角”、走过场。对砂石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对绝大部分违法活动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第二阶段:9月至10月,集中力量,依法查处。

各地对重大违法活动和管理机关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处理。重在依法处理,要严格依法处罚,该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吊证的要吊证。对管理机关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纠正要纠正,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关省(区、市)要着重对非法开采砂石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开展整治和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11月,组织验收和阶段总结。

各地要对“回头看”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级上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前对各县、市工作进行检查,将整顿工作情况汇总报部。要注意在总结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要说明是属于整顿的“死角”还是整顿后的“反复”),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3.稀土、锡和锑矿开采专项整治继续实施对钨矿企业生产产量控制,为实施稀土、锡和锑矿的生产总量控制工作做准备。年内要求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完成对本省(区)稀土、锡和锑矿资源调查和稀土、锡和锑矿开采企业采矿资格初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1)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发33号文的要求,通过对钨、稀土、锡和锑矿治理整顿“回头看”,初步建立钨、稀土、锡和锑矿开采矿区正常开发秩序。

(2)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对现有稀土、锡和锑矿资源情况、生产情况、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清理和整治不合格的矿山,同时对企业的开采资格进行初审。

(3)在各省(区)初审的基础上,部将组织确定符合开采资格的稀土、锡、锑矿山企业名单及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二、加强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保障各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过程中,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审批、矿山年检、探矿权年度检查、矿产督察、油气督察等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建设。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稳定和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领导的组织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依靠政府,落实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根主线,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落实到人。

3.加强督察指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关键在市、县。各地要针对当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治方案,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矿区、重点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情况的督察和指导,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或限期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部适时组织督察。

4.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矿区的巡查工作,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5.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坚持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按照即将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改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规范协议出让;在年检过程中要切实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履行法定义务实施监管,提高矿山年检的现场检查率;矿产督察员切实履行其职责,建立督察发现问题追踪机制;推广运用航空遥感等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矿产开发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部将于11月底前对各地“回头看”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抽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12月15日前将治理整顿“回头看”和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含“2003年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部。部将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