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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定: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
2003.07.01   点击491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反垄断方面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重要保障。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发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以来,以开展“推进三个转变,树立机关新风”活动为契机,在加强宏观调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反垄断方面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既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法律保障。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这为不同经营者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市场格局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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