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沪环法[2024]185号)。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81-2024)作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881-2015)。
一、标准制定背景
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是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制约性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O3的共同前体污染物,因此VOCs的控制成为PM2.5和O3协同控制的核心;部分VOCs具有恶臭(异味)扰民的特征、有毒有害的健康风险,是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的重点;因此VOCs管控被列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重点。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行业一直是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重点。上海市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等产品的重要制造基地。《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发布实施后,对规范本市行业大气污染物处理处置、行业技术水平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标准实施至今的近十年里,从国家到上海,环境管理要求和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迅速。国家于2019年出台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系统的管控要求。同时,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在原辅材料、过程控制技术等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理顺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关系,优化指标体系和管控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为加强本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的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是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级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书面征求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长三角地区、本市相关单位等意见。2024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标准适用的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是指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工业(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C2642),工业颜料制造工业(C2643)、工艺美术颜料制造工业(C2644)、染料制造工业(C2645)中的非化学转化制造工业,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工业(C 2646),动物胶制造工业(C2667),专项化学品制造(C2669)中的胶粘剂制造工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企业内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装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标准的限值
本标准修订后,设置了有组织排放指标(7项基本指标和9项特征指标)、无组织排放(1项指标)、企业边界监控指标(4项)。与修订前比较,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基本指标删除了铬及其化合物指标,保留了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6项指标,新增了总挥发性有机物1项指标,并收严了二甲苯、苯系物的排放浓度和速率限值,对苯系物、非甲烷总烃设置了处理效率≥90%等同于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特征指标删除了苯乙烯、乙酸酯类、丙烯酸酯类等3项指标,将通过《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025)予以管控,保留了氯化氢、苯胺类、醛酮类、环己酮、甲醛、挥发性卤代烃、异氰酸酯类等7项指标,新增了1,2-二氯乙烷、酚类化合物等2项指标。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保留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指标,收严1小时监控浓度限值,增加了任意一次监控浓度限值。三是企业边界监控方面,设置了苯、甲醛、1,2-二氯乙烷、苯胺类等4项指标,监控有毒有害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即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