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12日,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1号焚烧炉污染物排放浓度经检测,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7.6万元。
2、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5月15日,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印染项目生产线配套建设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及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项目即已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8.8万元。
3、湖州格尔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3日,湖州格尔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喷边工序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较大程度破损,且箱体内过滤棉、活性炭等耗材因长时间未更换已明显失效,喷漆废气未能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
4、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4月22日,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新增3台印刷机,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设备即已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5、浙江德工电机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5月6日,浙江德工电机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制芯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8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6、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生产车间充放电工序作业过程中,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硫酸雾处理设施控制电源箱电流指示为0,风机、喷淋水箱均未运行,导致充放电工艺产生的硫酸雾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7、长兴虹星桥龙青建材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25日,长兴虹星桥龙青建材经营部在检查中被发现:其所属堆场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相应抑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4年5月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8、个体经营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5月18日,个体经营者废品经营点在检查中被发现:其使用的燃油叉车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
9、长兴县清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废气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4月15日,长兴县清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在为浙江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提供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过程中,使用过期的氧气标气进行质控,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失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4年7月2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75万元,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
10、湖州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废气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19日,湖州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在为浙江安吉某化纤有限公司提供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过程中,涉及标气配备数量不足、全过程记录测试未按规定执行等行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失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4年8月18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53.8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刘某某人民币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