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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11   点击402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国网唐山供电公司:

为全面提高唐山市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081号),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结合唐山市具体工作实际,就完善我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电价的范围

对全市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二、加价标准

对加收对象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购电电量)加收差别电价。加收对象“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

三、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和完善,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和调整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加价标准等。

市财政局负责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的预算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我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

国网唐山供电公司负责对加收对象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执行程序

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2〕38号)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新建钢铁项目正式达产12个月后,力争完成评估监测,未完成评估监测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2.市生态环境局确定我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于2024年9月20日前函告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和项目,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未达标具体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函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按月随企业电费及时足额收缴,单独立账,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差别电价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3.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改造的企业名单和完成项目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规定公布调整后的企业名单,并函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从次月起相应调整或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五、有关要求

1.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国网唐山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因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

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9月30日。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省政策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唐山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