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于11月18日前书面反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实施,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大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 VOCs治理,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提升、安全风险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二、倒排工期,按标准要求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
按照《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 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 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 2023年 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
三、船岸协同,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建立实施船岸联合检查和协同应用机制,促进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四、鼓励试点,积极支持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降低企业成本。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六、部门协作,强化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于 2023年 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