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免罚办法》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将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5种情形。
记者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坚持科学精准依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规范免罚情形,在《免罚办法》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无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等。同时,《免罚办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拓展细化免罚情形,进一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为此,《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如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为保障免罚情形依法规范有效实施,在《免罚办法》中,河北省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对相关实施程序进一步拓展细化,指导各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免罚办法》提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对于免罚问题,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对于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下一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评估,严格监督执行,强化贯彻落实,严厉查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启动“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也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确保《免罚办法》落地见效,以实际成效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