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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22.05.26   点击481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解决山东省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高质高效发展,山东省工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高质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以下行业:(1)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实施的化工行业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坚持高质高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 坚持安全发展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 坚持绿色低碳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强技术革新,提升工艺装备技术水平,推动工业领域绿色转型和循环低碳发展。

第八条 坚持集聚集约原则。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上下游协同、行业耦合发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十条 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中,沿黄重点地区“十四五”时期拟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第十二条 园区外非重点监控点化工企业,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整治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但不得新增产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

(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

(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三)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耗氢项目,以及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以及提级管理需省级核准或备案项目。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