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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协硅业分会发布《工业硅行业自律公约》
2021.10.15   点击925次

工业硅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工业硅行业自律,强化产品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二)本自律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工业硅生产企业。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纳入本自律公约管理。

(三)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工艺装备、产品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硅行业自律公约,我会将认定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抄报。申报并经认定符合本自律公约的企业,我会将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并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各类支持。

二、自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工业硅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企业产品注册商标。

2.工业硅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企业应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

4.严禁盗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工业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生产布局

1. 工业硅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2. 工业硅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工业硅生产企业。

3. 工业硅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产品质量

1.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建立完备的工业硅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设置包含质量管理、检化验、售后服务等保障产品质量的职能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具有工业硅产品过程监控体系,具有相应的化学成分检测及相关检化验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企业生产的工业硅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鼓励采用高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业硅产品性能应不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指标要求。

(四)工艺与装备

1.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鼓励同步配套余热综合利用设施。

2.现有工业硅企业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落后装备(63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不得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工艺装备(2×2.5万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工业硅冶炼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五)环境保护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技术和装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1.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矿热炉所配套的环保装置的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工业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硅生产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2.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等系列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及规定。工业硅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配备必要的“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工业硅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硅系统。鼓励工业硅矿热炉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鼓励采用铁路、新能源汽车等清洁运输方式。

工业硅生产企业应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或送往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3.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总量。

4.工业硅生产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5. 工业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需要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器具配备要求的标准。

2.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规模较小的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鼓励工业硅生产企业使用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为我国减污降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4. 鼓励企业配套余能回收利用设施,积极开展能源诊断或能源审计,不断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水平。

5.工业硅生产企业能源消耗须满足《工业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8)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6.工业硅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建设配套的硅渣、除尘灰、微硅粉等资源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不断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一次浇铸主元素Si回收率≥85%,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硅渣综合利用和处理率不低于90%,矿热炉烟气须全部回收处理,微硅粉回收率不低于95%。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七)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工业硅生产企业须符合《工业硅安全生产规范》(YS/T1185-2017)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企业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企业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企业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 工业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工业硅生产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 鼓励工业硅生产企业针对生产、采购和企业治理,制定并贯彻涵盖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负责任供应链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制定和实施应对风险的战略和措施,共同推动工业硅的负责任生产、负责任采购和企业治理。

三、申报及公告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负责受理工业硅生产企业符合自律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工业硅行业自律公约申请报告》(附后),并直接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申请。

(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和评估,符合自律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工业硅生产企业应遵守“自愿申报、诚信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向本协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应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告的符合自律条件的企业有义务持续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四、附则

(一)本自律公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负责解释。

(三)本自律公约自发布后,于每年7月30日前接受企业自愿申请,于次年1月份公布认定结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1年9月23日

中国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