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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10.14   点击397次

商务部官网10月12日消息,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5.2%-37.5%、意大利公司5.3%-20.9%、英国公司20.9%、法国公司20.9%、台湾地区公司20.9%,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2020年10月12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

英文名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调查期间,美国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因英文名称发生变更,申请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名称变更申请,同意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1.4%反倾销税税率。以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37.5%反倾销税税率。具体美国公司税率如下:

1、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31.4%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

2、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5.2%

(INVISTA S.A.R.L.)

3、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3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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