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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聚苯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1.09.08   点击655次

9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21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20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18.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国公司 48.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