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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确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2021.04.27   点击482次
标签: 安全生产

近日,山西省政府安委会近日制定了《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共10条。

一、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聚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

三、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项目。

五、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山西省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六、严禁建设采用异地淘汰的化工工艺技术项目。

七、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钠、氯酸钾等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八、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

九、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十、化工项目立项前应由立项行政部门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立项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