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15个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评价,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一年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认定的化工园区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
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化工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制度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和方案确定的开发区所在地区产业布局定位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布局,且产业定位清晰、关联度高,具备较为完善的规模产业链或者特色产业链。建设了满足化工园区规划的较为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三)化工园区经国家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明确的管理机构;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化工园区应设立职责明确、权责相宜、主体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的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人员与入园企业数量、规模等相匹配,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五)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化工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具有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截至2020年底,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3家或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或产值30亿元以上。
(七)化工园区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居民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封闭化管理。
(八)化工园区内的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置,生产、储存装置和基础配套设施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环境容量,有效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九)园区针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和设计规范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十)化工园区应实现封闭化管理,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制及防侵入能力设施,具有道路高清摄像头等能监控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设施。
(十一)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两重点一重大”视频监控、关键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
(十二)化工园区应建立满足生产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安全(环保)应急管理制度和体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特勤消防站、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环保)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医疗中心等。
(十三)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水质监测等。
(十四)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十五)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具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100%收集、100%安全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并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