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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20.12.23   点击2847次
标签: 环境监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4.2.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入监测。

4.2.4 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4.2.5 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层,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监测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监测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地下水监测点。

4.2.6 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4.2.7 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