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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化工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
2020.08.26   点击565次
标签: 危险废物

8月1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工复产、关闭退出期间的“规范性安全动作”,以及监管部门相对应的联合监管办法,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整治等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我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情况频率较高。目前,我市停产停业化工企业共有24家。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期间,常常会出现人员调整,危险物料长期存储、不及时处置,以及部分仪表设备、装置维护保养不及时等问题,安全风险比较高,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停产”是指企业的一套或多套装置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活动的行为。“停业”即指企业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所有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关闭退出”是指企业因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调整、安全、环保等问题被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停产停业企业需注意清空物料

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明确需超180天以上的企业,要在180天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

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目前已超过180天的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

对确定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且经过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各种弃用危险化学品等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做好申报、贮存及转移处置等工作。

对具有自燃性、自反应性、自聚性、自发热性、爆炸危险性等物性的物料要在停产停业起30天内及时处理、处置,不得储存。

企业停产停业期间,除消防、应急、照明、技术防范措施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其电气总、分开关应逐级打到断开位置并落实专人检查维护。

未及时清空装置、储罐、仓库内物料的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

对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后未清空装置、储罐、仓库内物料的企业,将纳入多部门联合重点监管检查名单,各级应急、环保、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正常生产化工(危化品)企业对其实施监管,定期对企业和装置安全状况进行联合检查。被责令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企业,经相关部门现场确认,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消防等规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全部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复工复产的企业,也要提前过好“安全关”

不仅编制专项方案、专家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好而检查、各类行政审批、变更手续齐全有效……一样都不能少。自行停产、停业的企业或装置超过 180天的,还需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要复产复工的,需向责令停产、停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

关闭退出企业在装置、设备、设施拆除前不得出租

关闭退出企业不得复产复工任何装置、罐区、 仓库、设备、设施;

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稳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确保主要负责人以及懂管理、懂技术、懂操作的人员坚守岗位,直至设备设施安全拆除;

在装置、设备、设施拆除前,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租和出借拟拆除的厂房、车间、辅助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和装置、储罐等设备设施;

不得利用拟拆除的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从事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要在停产停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产品等许可证书。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