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7月1日披露了一则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因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
一审败诉,损失或达8000万
7月1日,华鲁恒升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尹明大等四被告。据公告,这四名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金象赛瑞发明专利专用权,给金象赛瑞造成了侵权损害。
近日,广东省高院民事一审判决华鲁恒升、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被告华鲁恒升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蜜胺生产系统;华鲁恒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的专利号为ZL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经济赔偿方面,判决要求华鲁恒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被告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在此次判决之前,华鲁恒升和金象赛瑞的专利纠纷就已经旷日持久的展开了几年。
早在2017年9月16日,华鲁恒升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称金象赛瑞以非法获取、披露并使用原告商业私密一事,将公司及另外三位被告诉至法院,涉及金额超过9800万元。据公告,金象赛瑞以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尹明大将金象赛瑞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华鲁恒升、宁波化工研究院、宁波远东三方,由华鲁恒升委托后两者基于金象赛瑞的技术设计了有关三聚氰胺的生产工艺、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并应用在华鲁恒升的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上。
对于金象赛瑞两次诉讼,华鲁恒升在公告中均给出了明确的技术来源,称在2011年10月其与宁波化工研究院、宁波远东共同签订合同,约定宁波化工研究院和宁波远东保证其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系合法持有者,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华鲁恒升的项目侵权,由宁波这两家公司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华鲁恒升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每年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二期)和空分装置节能新工艺改造项目等环保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专项验收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在国家环保部网站进行申报。
根据公司此前公告,每年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两套每年5万吨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同时配套建设尾气回收装置,循环水、熔盐炉等公用工程相应配套,项目可研概算总投资2.79亿元。2018年12月28日,华鲁恒升已经公告投产。因此如果最终败诉,每年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二期)无法继续生产,公司会有不少投资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