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意见》对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装备可靠、管理规范、风险可控。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意见》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化工行业规划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的相关规定从严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特别是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意见》还要求根据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要求、化工园区安全容量等情况,从源头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对全省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优化提升、关闭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逐步压减。对于列入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许可证照。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企业和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对无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环评、安评、节能、消防验收、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
《意见》同时明确,依法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要严把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关,考核未通过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类(化工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单位应与从业单位一致。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建成并运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且与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教育,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严禁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