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昨天(2019年9月1日)起,这些环保法规正式生效了,你都知道了吗?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正式施行。
内容提要:
采用垃圾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个人100-200元;单位5000-20000元;生活垃圾收集单位5000-30000元;生活垃圾运输单位200-30000元。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
7章95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资源保护、流域水生态修复、法律责任、附则。
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资源保护、流域水生态修复,“三水”共治思路明确。
明确规定要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和奖励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厂区正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对外公开主要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以及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罚款下线1万元,罚款上线100万。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
6章63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罚款下线5万元,罚款上线合同价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