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宣贯会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宣贯会,来自管理部门、企业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杨春林主持,市环科院陈漫漫对本次污水标准修订进行解读,市生态环境局郑恺、潘宏杰分别对标准实施与监测提出要求。
标准解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对标准进行修订,本次发布标准为第二次修订版。
2018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版由上海市环科院负责,共历时三年,通过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两次技术审查,最终完成本稿。
2009年以来,上海市水环境污染及保护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水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峻,原标准部分技术指标宽松、未将新型污染物纳入管理范围、部分检测方法与标准落后等原因,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根据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自2016年起,由上海市环科院承担现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的修订工作。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标准适用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
企业执行标准时应优先执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标准中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则主要对水质测定方法进行补充和更新,共计更新90个项目水质测定方法,13项新增加管控项目增补相应的水质测定方法。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延续原标准中实行的分类分级管理:
一类污染物共17项,在车间排放口或生产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监控位置与排放浓度实行统一执行;
二类污染物92项,在排污单位总排口采样检测,二类污染物根据去向分为三级,排入特殊保护水域的执行特殊保护水域标准,排入Ⅲ类水及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则执行三级标准。
通过梳理上海市工业企业的行业分布以及污染物产生,相比原标准增加12个污染物项目: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滴滴涕和六六六。污染物排放限值请参见标准正文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所有排污单位的第一类污染物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直接排放的二类污染物的,新建单位自2018年12月1日,现有单位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前执行原标准 DB 31/199-2009 的排放限值,间接排放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另外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协商排放要求
新标准中提到,以下情况可以协商排放:
当排污单位以密闭管道的形式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排水系统排放污水,且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此类污水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时,可协商。
第一类污染物不得协商排放。
协商排放单位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a) 排污单位执行商定限值,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b) 协商排放应备案,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监测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排污单位应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 第16号公告《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以及新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污水排放单位应该积极了解并跟踪标准及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向监管部门反应标准执行状况;配合监管部门完成标准实施的提标改造工程并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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