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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化工企业被判付124万元生态修复费
2018.03.23   点击581次

    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衢州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7万元,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12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检测费用。该判决支持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2005年8月至2006年底,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2016年底开化县环保局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公司将填埋的工业固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仍然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开化县环保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及时将该线索移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开化县人民检察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并移送,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在衢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情况下,衢州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交由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2018年2月1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瑞力杰公司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虽发生在十年前,案发后也积极处置,但对环境的破坏一直持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到实处,也充分体现了开化县委县政府、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保护钱江源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