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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泰日产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
2018.02.28   点击410次

商务部发布2月27日公告,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根据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10.7%,其他新加坡公司为30.6%;泰国公司为32.6%;日本三菱丽阳、旭化成、住友化学为34.8%。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