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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下 生物农药登记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2017.07.18   点击504次
【导读】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文件上对于各个类别需要符合的条件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需要进行仔细辨识。特别是如今,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将新农药研发、登记的个人或组织的登记权限打开后,很多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新农药将会逐步涌现,这种时候申请人应当对产品进行充分的认识,并准确判断所应当归属的登记类别,以免因为登记类别判断错误而产生缺失登记资料等情况。

近些年,随着我国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农业部提出了提高农药利用率,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逐步淘汰剧毒、高毒农药等有关农药发展导向政策的行业发展策略。并加强了对生物农药等低毒、低风险、低残留农药的扶持。加之生物农药自身的发展逐步成熟,经过了近几十年的系统性发展,生物农药在国内已经从听说读写的奇闻异谈逐步走上市场,走向农田,开花结果。业内普遍认为未来生物农药将会在我国迎来发展契机。

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近些年生物农药在国内的登记频率也日益加快,乙烯利、赤霉素、氨基寡糖素、吲哚乙酸等生物化学农药,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棉铃虫NPV等微生物农药,苦参碱、芸苔素内酯、烟碱、乙蒜素等植物源农药等生物农药在国内的登记频率均较高。

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文件上对于各个类别需要符合的条件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需要进行仔细辨识。特别是如今,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将新农药研发、登记的个人或组织的登记权限打开后,很多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新农药将会逐步涌现,这种时候申请人应当对产品进行充分的认识,并准确判断所应当归属的登记类别,以免因为登记类别判断错误而产生缺失登记资料等情况。

那么,根据部所《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我们也看到部所对于生物化学农药阐述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但是生物化学农药需要符合的条件依旧不变,生物化学农药应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是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

(2)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异构体比例可以有差异)。

而生物农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I.化学信息物质,是指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

II.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指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的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风、病虫害)的化学物质。

III.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是指由昆虫产生的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

IV.天然植物诱抗剂,是指能够诱导植物对有害生物侵染产生防卫反应,提高其抗性的天然源物质。

V.其他生物化学农药,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满足生物化学农药定义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