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务部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晟原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相关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6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6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