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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有条件批准陶氏与杜邦合并案
2017.05.04   点击622次
【导读】近日,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据商务部网站5月2日消息,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下简称陶氏)与杜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表示,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陶氏和杜邦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杜邦用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研发产品[研发产品A]和[研发产品B];剥离杜邦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二)剥离杜邦用于水稻杀虫剂的活性成分溴氰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与水稻杀虫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三)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苄嘧磺隆、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中国现有的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

    (四)为专门控制水稻飞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销售的其他仅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苄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双方在中国现有的所有仅含有以上7种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现有的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即特福力)和爱本(氟啶虫胺腈+毒死蜱)。

    (六)剥离陶氏的酸共聚物业务,包括相关生产资产、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供应合同、知识产权和运营协议等。

    (七)剥离陶氏的离聚物业务,包括相关产品、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知识产权和生产协议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成,应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九)在商务部正式批准上述剥离业务买方和出售协议前,陶氏与杜邦的合并交易不得实施。

    (十)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及相关附件最终稿对陶氏、杜邦及集中后成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