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我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根据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一)严格VOCs新增污染排放控制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方针,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倍量替代。推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二)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VOCs减排珠三角地区为全省VOCs减排的重点地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为珠三角地区VOCs减排重点城市;茂名、汕头、清远为粤东西北地区VOCs减排重点城市。(三)强化重点行业与关键因子减排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VOCs精细化防控管理体系;全省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减少42.11万吨,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分别减少30.31万吨和11.80万吨;全省现役VOCs重点工程减排22.77万吨,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分别减排18.15万吨和4.61万吨。到2018年,各地市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到2020年,各地市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
三、主要任务(一)深入挖掘固定源VOCs减排
1、石化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综合治理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VOCs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省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到2020年,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医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绿色产品。油墨行业重点研发低(无)VOCs的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加快实施油气回收技术改造。医药行业实施生物酶法部分替代化学合成法。橡胶行业推广采用氮气硫化、串联法混炼等工艺。合成树脂行业推广采用密闭脱气掺混工艺。
全面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LDAR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报送。建立LDAR管理制度和调度管理平台,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对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火炬系统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充分燃烧。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入火炬系统处理。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