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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现有氮肥企业能源审计和新建氮肥企业“能评”执行新标准
2016.10.10   点击627次
【导读】2016年10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1344—2015《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GB 32035—2015《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正式实施。与GB21344—2008相比,新版国家标准大幅降低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数值。

    2016年10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1344—2015《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GB 32035—2015《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正式实施。与GB21344—2008相比,新版国家标准大幅降低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数值。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是2008年首次发布实施,规定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限额要求。2016年10月1日起,新标准代替2008版标准,大幅降低了能耗限额标准的数值。考虑到氮肥行业原料结构的变化,新标准取消了焦炭、焦炉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能耗限额要求,增加了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为原料合成氨能耗限额要求。GB 32035—2015《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是首次发布,规定了以液体无水氨和二氧化碳为原料生产的尿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限额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适用于对尿素生产企业进行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关于能耗限额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批准发布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是节能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截至2016年10月,中国已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共102项。与化肥行业相关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涵盖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合成氨联产甲醇、工业硫酸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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