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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甲苯胺征反倾销税
2013.06.28   点击258次

商务部27日发布终裁公告:自今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36.9%(对朗盛德国征收19.6%)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这也是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中国商务部对欧盟征收的第二起反倾销税案例。

据了解,2013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在华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7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终裁结果,维持初裁结果。

实际上,早在2012年5月2日,商务部就收到国内甲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欧盟进口的甲苯胺进行倾销调查。不到两个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了解,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对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对其他欧盟公司征收税率为36.9%。

公告还称,商务部还将对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昨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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