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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剑 痛击食品犯罪
2013.05.06   点击259次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社会是天下人的社会,安全是天下人的安全,面对见利忘义、积重难返的局面,“全民皆兵”或许是唯一的自救之道。

日前,福建漳州破获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大案,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湖南、广东等地,最终流向了餐桌。短短三个月,两人竟卖出近40吨病死猪肉,案值达300余万元。

昨天,媒体还曝光了另外两起触目惊心的食品案件:央视记者探访山东潍坊地区农村,发现有农民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并称“这个药挺厉害的,自己吃的不使这种药,另外种一沟。”而在上海发现的“掺假羊肉”,原料涉及狐狸、水貂、老鼠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目前已流入农贸市场。

病死猪的猪肉、农药残留的生姜、老鼠肉冒充的羊肉,这些带毒带菌带不明成分的肉类,闻之有恶心的生理反应,听之有不可遏止的愤怒。这些年来,我们已不惮以最大的尺度来想象不法商贩的无良,但他们总有办法用更为下作的手段突破我们想象的边界。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顺道公布了一组数字: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面对如此严峻的犯罪形势,新的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而前述的三个案件,无一不进入了严打的区域。屠宰和倒卖病死猪肉的行为触犯了第十二条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除此而外,毒生姜属于“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而病猪肉和老鼠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生产和销售上述不安全食品,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罪加一等。

食品安全事关全民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案件高发,舆论沸腾,新的司法解释既已出台,正可以对不法分子予以迎头痛击。对于丧心病狂的有毒食品生产、销售者,既要依法判刑,也要课以经济重罚,让其倾家荡产。对于轻忽懈怠或者干脆睁只眼闭只眼的监管者,也要新的司法解释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当然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力量,但如果公众能在日常生活中多一分警惕心,发现有害食品生产、销售迹象即行举报,那就等于是给不法分子们安上了天罗地网。比如说,毒生姜的生产在当地并非秘密,死猪肉的屠宰和转送也不可能全无痕迹,如果知情者能少一些习焉不察,多一些正义的敏感,死猪肉和毒生姜断不可能流向餐桌。

社会是天下人的社会,安全是天下人的安全,面对见利忘义、积重难返的局面,“全民皆兵”或许是唯一的自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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