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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及燃料油等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
2013.03.20   点击373次

15日据财政部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本次退税政策引起了各方关注,即将在浙江舟山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地炼市场与发展峰会暨第五届中外油商高峰论坛会议上也会有专家详细解读本次消费税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下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下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下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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