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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并轨不会造成煤价大波动
2012.12.27   点击227次

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5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意见提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有关部门要制定电煤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预案,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意见认为,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意见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加强煤炭市场建设,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煤电联营,增强互保能力。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这是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最有意义的改革。”看了刚刚出台的《指导意见》后,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高兴地说。

林伯强解释,因为在我国电力装机中70%以上是火电,且这一局面将长期持续,所以电煤问题是我国电力工业的核心问题。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彻底消除了电煤价格双轨制,强调煤电价格联动,这对于保障煤、电两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能源供应都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首先,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有利于理顺价格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引导民资进入电力工业。近年来的煤电价格矛盾严重削弱了火电企业的发电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还挫伤了火电投资的积极性,火电投资的持续低迷,很可能导致未来电力供应“硬短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如果《指导意见》得以贯彻落实,这一局面将得以改变。

其次,煤电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大幅加快。政府调控电价,过去是以“限价令”等行政手段干预,今后将更多采用市场化方式。《指导意见》强调的煤电价格联动,是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的联动,并不是与终端电价的联动,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可能更多使用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来补齐差价。从这个角度看,并轨后居民终端电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也不大。

第三,交通运力的利用效率将大大提高。在双轨制下,由于重点电煤合同价格违背市场规律,合同的执行率逐年下降,原本配置的运力也就浪费。并轨后,煤电双方按照自己意愿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执行率自然会有保障,据此配置的运力也将得到高效利用。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介绍,根据《指导意见》,煤炭工业协会将承担三项工作:一是对电煤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二是研究制定全国煤炭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三是进一步引导煤炭行业加强行业自律。

姜智敏认为,《指导意见》要真正执行起来,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细则。例如《指导意见》规定,自2013年起,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但具体如何衔接并未明确。

据了解,煤电双方大都在每年的1月1日零点之前完成重点合同签订,由煤炭协会汇总。但今年大家都不约而同放慢脚步。“目前煤电双方都在等待进一步细则出台。煤炭是大宗商品,煤矿、电厂大都有自己的老客户,一般情况下谁都不会轻易放弃对方。一旦细则出台,合同将会很快签订。”姜智敏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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