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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非“免死金牌”
2012.08.28   点击229次

为实现对我市印染行业的规范长效管理,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对拟保留印染企业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措施,同时明确:“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不免除其承担其它环境违法带来的法律责任。

印染行业中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主要有: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4、拒绝或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违法责任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甚至罚款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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