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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9.02.23   点击176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此前就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一事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商务部的请示给予“继续征收”的肯定答复。

苯酚主要用于制染料合成树脂、塑料、合成纤维和农药、水杨酸等。前几年,我国苯酚的产量不能满足国内实际生产的需求,每年都得大量进口,且进口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2004年,我国首次对苯酚进口进行了反倾销,进口量大幅减少。此后,国内许多苯酚生产厂家都纷纷扩建和新建生产装置。经过两年的平稳上升期后,受奥运效应及全球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底国内苯酚市场价格回归至2002年以来的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