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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矿产资源浪费局面须调整税费征收方式
2007.11.08   点击169次

11月6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表示,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会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资源税,是按应税产品的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第二是资源补偿费,是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三是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按采矿区或勘探区块面积逐年缴纳。另外还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研究者普遍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过低有关。事实也的确如此。以煤炭为例,从1984年开始,我国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征收的资源税平均税额只有0.5元,已经低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而这个标准整整保持了21年,直到2005年,我国才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至4元之间。但是,与不断快速上涨的煤炭价格相比,这个标准仍然显得非常之低。

这成为导致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薄煤层要求回采率不能低于85%,中厚煤层不能低于80%,厚煤层不能低于75%。但是,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至10%。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从1949——2003年间,累计产煤约350亿吨,而我国煤炭资源消耗量已超过1000亿吨,这意味着,扔掉的资源几乎是被利用资源的两倍!

以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70%以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没有动力这样做。许多专家和学家将这一现象完全归结为我国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过低有关,开出的方子也是提高资源税费的价格。从此,我国开始了一系列的资源税的调整:先是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接着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但这并没有能够解决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问题出在哪里?关键是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有问题,这一因素对资源浪费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资源类税费过低的因素。

西方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时候,普遍采用与可采储量挂钩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促使开采企业尽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获取更大收益。而我国的资源税则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这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对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则丢弃一边,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开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宁夏一些煤矿对厚度1.5米以下的煤层不开采,因为开采这些煤层的成本比开采10米厚煤层高出5倍左右。既然是根据开采出来的煤炭量计算资源税和相关费用,企业自然倾向于选择开采成本最低的煤层,这才是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最根本原因。

显然,如果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方式不改变,即使提高资源税也无济于事。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当资源税费提高的时候,相关企业更变本加厉地选择开采资源最容易开采的地方,放弃那些不易开采的地方,以把资源税提高的成本消化掉,这必然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因此,资源税费改革,应该走出单纯提高征收标准的误区,尽快改变征收方式,唯有如此,提高资源税费标准才能真正产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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